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層級:省級 發(fā)文系統(tǒng):財政 稅務 其他 發(fā)文日期:2024-11-29 所在行業(yè):水利、環(huán)境和公共設施管理

HNPR-2024-10029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

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財稅〔2024〕21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湘江新區(qū)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授權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zhí)行。

二、城鎮(zhèn)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暫定為9%。

三、除火力發(fā)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fā)電直流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fā)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fā)電循環(huán)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四、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除水力發(fā)電取水、城鎮(zhèn)公共供水外,對依法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取水計劃的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

對依法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水資源稅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

六、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七、水資源稅收入按照省與市州、財政省直管縣25:75比例分享,市州本級與非財政省直管縣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級研究確定。

八、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及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期間國家有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取水

類型

取用水類別

單位

稅額標準

城鎮(zhèn)公共供水

/m3

0.08

特種取用水

/m3

0.2

其他行業(yè)

/m3

0.1

用于制作純凈水、

包裝飲用水(山泉水)

/m3

0.2

水力發(fā)電

/kW·h

0.003

火力

發(fā)電

直流式冷卻取用水

/kW·h

0.003

循環(huán)式冷卻取用水

/m3

0.6

水源

熱泵

開式水源熱泵系統(tǒng)取水

/m3

0.005

閉式水源熱泵系統(tǒng)取水

0.1

城鎮(zhèn)公共供水

/m3

0.15

特種取用水

/m3

0.5

其他行業(yè)

/m3

0.45

用于制作純凈水、

包裝飲用水(山泉水)

/m3

1

水源

熱泵

開式水源熱泵系統(tǒng)取水

/m3

直接外排0.35

回灌0.1

閉式水源熱泵系統(tǒng)取水

疏干

排水

直接外排

/m3

0.04

回收利用

0.01


信息來源: 湖南省財政廳網站      責任編輯: 省中小企服運行監(jiān)測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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